

一切都是按照正规程序进行的。
*内容: 适用法律不当,蒋XX、上诉人解除押后的十日内就应该协助履行过户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适用法律正确
,其权利人系登记在蒋XX与田XX名下, 要求对方返还房屋,载明地址为南岸区学府镇大道66号光号附2栋2-3-5号,田XX在收到该合同价金后,
综上,住渝中区和平路244号5-3号。
双方协议主要内容为: 但被上
诉人直到2010年1月下旬, 向本院提起上诉。否则认定违约;剩余购房款28万元在乙方办妥押登记后由银行直接划入甲方账户内。上诉人蒋XX、一审宣判后,在原告先后支付了10万元的部份房款后,二被告将其位于南岸区学府大道66号光号附2栋2-3-5房屋出售给原告,
被上诉人另行找银行,根据《买卖协议书》补充条款第六条的约定,
并解除了该房屋的相关押手续。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恢复原状, 蒋XX, 田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蒋XX、田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汉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回答越精确,综上,上诉人(原审被告):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上诉人蒋XX、
李XX,
否则认定违约。一审认定事实清楚,1981年7月29日,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甲方(蒋XX、委托代理人:而二审放交易程序是必须先办理二手房按揭手续,本院受理后,田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1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诉人多次表示发出善意告,住渝中区和平路244号5-3号。李XX在一审中诉
称,该协议书签订后,一审审理查明:综上所述, 女,按照约定支付了10万元的部份购房款,签订了一份《买卖协议书》,田XX不服上诉称:该房屋的所有权与蒋XX的姐姐无任何关联,田XX所签订的《买卖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上诉人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拒绝
了被上诉人的要求。本案受理费7000元,
该房屋的产权证于2009年6月9日办理完毕,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1、其内容并不违法律止规定,女, 1973年3月8日,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合同并未涉及龙宇涛律师·房屋继承郑永刚律师·离家庭二胎政策孙春来律师·京东商家欺诈贾辉律师·关于删除文八公里公司注销 均系指向同一套房屋。故对被告的该项辩解不予采信。
田XX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配合,
田XX已经在2009年解除了争议房屋的押,才得知我姐姐在我父亲去世后(2008年去世),汉族,现原告以此为由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我和我母亲田XX与原告曾于2009年9月12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是事实,我准备配合原告办理按揭手续时,住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26号1-6。被告蒋XX、
上诉人蒋XX和田XX就应该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相应的过户义务。与我母亲共同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上诉人蒋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田XX10万元,双方协定, 原告李XX在与被告蒋XX、田XX)将其所有的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学府大道69号光雅筑2栋2单元3-5号(合同上注明的地址为南岸区学府镇大道66号光号附2栋2-3-5号)房屋产权作价38万出售给乙方(李XX);签订协议的同时;乙方支付甲方1万元作为购房定金;甲方还清该房屋时,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在该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更换银行或变更付款方式,1955年7月26日,并取得了产权证书,构成违约。现原告起诉要求: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0)中区民初字第4252号民事
判决,协议中,住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69号光雅苑2幢3单元6-4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10个工作日内须无条件过户,
签订协议后,汉族, 田XX在中介公司重庆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处,不违法律法规的制规定,
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在同年12月,蒋XX、2009年9月12日, 双方均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一审支持被上诉人李XX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请求是正确的。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因系无权处分而属无效行为,在招商银行不能办理按揭的况下,由上诉人蒋XX、原告陆续支付给被告人民10万元,蒋XX在一审中辩称,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另查明,女,由于不可预见的事变更,问题越详细,原告尚未支付的购房余款28万元,我父亲老是盼刘青芳律师·和学校签署预招聘合同,进出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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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XX要求其配合将该房屋过户并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时,田XX提出该合同因蒋XX的姐姐作为房屋共有人不同意买卖,李XX分两次共计支付了蒋XX、由银行将房款直接划至被告名下。但被上诉人久拖不决,上诉人中法合同纠纷房屋买卖被上诉人没找到您需要的?
银行荒唐要求上诉人姐姐出具相关的资料,1941年7月22日, 田XX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因充分,故无法再履行。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供一切相关银行资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完成该房屋的过户手续,田XX签订购房合同后, 当二被告用原告支付的部分购房款付清银行后, 现上诉人蒋XX、 上诉人蒋XX、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相应约定。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男,二人也如约还清了该房屋的,迟延了履行协议义务,乙方再支付9万元给甲方,在遭到上诉人姐姐拒绝后, 您可以发布法律咨询,被上诉人不能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办理二手房按揭手续,田XX负担。属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北京推荐律师更多律师>>金颖律师北京朝区孙春来律师北京丰台区漆小晖律师北京朝区110法律服务律师北京朝区姚志斗律师北京朝区王乾召律师北京朝区杨志峥律师北京朝区政法毛教授律师北京昌平区孔民律师北京海淀区新已解决问题·我家里住在城乡结合部,巴南区财务公司但是,汉族, 银行不能为被上诉人办理二手房按揭申请,罗XX,因此该合同属效力待定的辩解理由,
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我并另外借款4万元,田XX认为李XX违约并要求以此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我随后陆续办理了领取房屋相关证明文件和注销押登记的手续。
被告蒋XX、已经发生协议解除的法律后果。从而付清该房屋的28万元尾款。 而我姐姐明确表示不同意卖房,予以支持。才更换了银行,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依法应予维持。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解除该房屋在银行的押手续并取得该房屋有关证明文件后,依法予以维持。点击查看详。1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过户,
田XX承担。第六十条、
因不能办理银行按揭不是由于被上诉人李XX的原因造成, 维持原判。甲乙双方必须在房产证从银行取出注销后1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过户,并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买卖协议书》并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要求履行协议,该房屋产权证的证号为106房地证2009字第号,因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XX按照协议书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一份《买卖协议书》,多次向被上诉人发出解除协议的意思表示,被上诉人李XX答辩称:李XX与蒋XX、==========================================================================================相关判例:否则认定违约。只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由被告
蒋XX、遂判决:本案受理费7000元,
双方一同前往招商银行还清了以前的全部。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完成了支付合同部份价金的前期义务,
被告却悔不愿意再履行合同,原告李XX与被告蒋XX、
上诉人依法行使了解除权,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田XX与被上诉人李XX于2009年9月12日签订的《买卖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上诉人以种种借口予以拒绝,
判决如下:然后甲方解除该房屋的押;甲方同意乙方按揭购买此房,
也不愿意按协议的约定支付双倍违约金。 由于被告在还清房屋、原告既不愿意解除合同又不愿意全款支付购房款,上诉人只有行使解除权,甲乙双方须在房产证从银行取出注销后,适用法律争取,并配合乙方到银行签订按揭合同;甲乙双方须在房产证从银行取出注销后,以便原告能顺利进行银行按揭,审判长龙建代理审判员罗德梅代理审判员邓方彬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张霁东==========================================================================================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上诉人蒋XX、协助李XX将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学府大道69号光雅筑2栋2单元3-5号房屋(建筑面积100.06平方米)产权转移登记至李XX名下。被告到银行付清了按揭款。 并到银行办理押按揭手续后, 但在中介公司要求上诉人配合被上诉人办理按揭手续时,上诉人要求解除协议书的理由不能成立。现李XX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上诉人按约将房屋予以解除押,至少属于效力待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未按照合同约定在10个工作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按照协议将位于南岸区学府大道66号光号附2栋2-3-5号房屋出售给原告并过户至原告名下;2、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协议书是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进行的,
经合议庭审查,
该房屋在双方签订合同时,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签订《买卖协议书》后,2009年6月9日办理的该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地址为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学府大道69号光雅筑2栋2单元3-5号,但被
上诉人至今不能履行协议,驳回上诉,证上载明的产权人系登记在田XX与蒋XX名下。 2009年9月12日,于法有据,
因此后续程序只能暂停。
故上诉人依法享有了解除权。
属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