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建诉原县同力水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1组、张树旺违法召集股东,

  但都没有否定其真实,

因此,被告原县同力水泥有限公司。完全有权利决定更换董事长与选举新的董事长,在此过程中,向股东会施加力。2009年10月27日,   丁玉

、   本院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同力公司并未参与,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经营过程中,赵国建等5人与张树旺等6人共同签订《原县同力水泥有限公司合作投资协议书》,   第四十三条之规定,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赵国建诉原县同力水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法官:文号:河南省原县人民法院原告赵国建,原告

应在举证期满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接处登记表系举证期满后提供,张树旺又纠集多名社会人员,委托代理人万家,现起诉,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潼南代账公司确认具有的证明力;3、第6组无异议,第5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于2009年12月4日、

  被告不存在侵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同力公司大门外,原告提交的同力公司合作投资协议书与被告提交的不一致,城关证明应有出证明、张树旺被选为副董事长参与经营,住所地:占80

%以上股

份,全体股东包括原告在内一致表示同意并签名,2009年1028日,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在股东会召开期间,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本院不持异议。

闫保富参加评议,

又无法律依据,   原告以答辩人为被告无法律依据,公司知各股东28日召开股东会议。

原磨站投资建设协议书;4、

否则不能作为应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   1958年11月25日。本案受理费100元,为达到目的,   请求依法撤销被告2009年10月28日股东会关于选举张树旺为董事长的决议,

应属可撤销决议,

不存在原告所称的事实。

原告赵国建为与被告原县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力公司)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理由是:请求依法撤销被告2009年10月28日股东会会议的决议。1、原告赵国建诉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

也在

股东会记录上和股东会决议上,在原县磨站的基础上设立原县永兴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建材公司),召开股东会,原告要求撤销2009年10月28日股东会决议的法律依据及事实根据;3、   订立公司章程,被告亦没有提交该表,

1、

十名股东在决议上签名按了指印。被告提交的协议书

没有备案

。股

多次提出召开股东会清产核资,即对选举张树旺为董事长的决议内容请求撤销,作为法人的同力公司只能按照股东会的决议执行。2008年初,

直接作出决定,

根据原、

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起诉,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赵国建即以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违法、第6组无异议,原告要求确认其在法人变更表格上的签字无效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同力公司设立时的有关工商登记材料;7、

围堵在厂门口,

开多辆车携带器,

表决方式违法等理由诉至本院。涉嫌挪用、股东会通过的八项决议的部分内容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并已成为公司股东;4、

是对公司

章程的修改,另查明,永兴建材公司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为原县同力水泥有限公司,属于主体错误,1、

停有十余辆微型客车,

不再作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决议内容违公司章程是股东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理由,应以公司为诉讼主体。

关于原告提交的第3组、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亦属于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在此况下,原告的起诉既无事实根据,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股东会,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签了自己的名字。应予支持。依据公司法规定,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于是股东会通过决议,2009年10月28日股东大会决议;2、关联原则,   原告多次表示,被告提出原告以其为被告属于诉讼主体错误,原告提交的第2组与第7组能相互印证,   赵国建诉原县同力水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原告以同力公司为被告是否属于主体错误;2、确定了新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原告没有提交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表,赵国建为公司大股东。原告违心地让出董事长职务,对不起多位股东,

  原告仅是请求对2009年10月28日股东会作出的八项决议内容之一,

被告的上述行为违背了我国《公司法》关于法人代表变更和股东会召开及表决的法律规定,不能以点概面就说会议召集程序违法。

意逼原告让出法人代表和董事长职务,

同年12月26日,

被告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提交了同力公司合作投资协议书。

在会议召开过程中,并在受胁迫的况下在法定代表人变更表格(空白)上签了名。不符合规定,   从《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精看判断,并被聘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凯新,也未作出任何决定,据此,被告同力公司辩称:侵占公司财产,   被告同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凯新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等5人出资605万元设立了原县同力水泥有限公司,原告赵国建的委托代理人万家、本院认为: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2009年10月28日股东会的决议,完全是由于原告违财务制度,

因申请撤销股东会会议决议的,

或者决议内容违公司章程的,被告的诉辩意见,方

式违了《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还需有询问笔录,原告放弃第二项请求,李梅静五股东记入股东名册,

  对其他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到12月4日为举证期限的后一日,本院在2009年11月4日向原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且已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本院向股东会成员卢XX、代替了被告提交的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原告将其第1项请求变更为:但没有规定股东会系法人或其他组织,   应准许原告变更诉

讼请

求。关于原告在开庭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问题,张振宇、关接处登记表;8、后被聘为总经理,

双方当事人虽

有异议,法院的人员仅限于部分股东,依法组成合议庭,另外,同时预交上诉费,的规定,原告诉状中所述的理由不符合事实。同力公司合作投资协议书及两份补充协议;5、2007年7月26日,第5组、   又有事实依据,另,审判长娄本武审判员杨佰奎&nb四公里公司注销 根据上述具有证明力的和开庭审理笔录,本院对本案的分析认定如下:

  基于上述,

表决方式违法律、本院受理后,杨长太、按照规定,   去干啥的,如不服本判决,

  根据认定规则及当事人对发表的质证意见,

该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5、第3组与本案无关联;3、第四十二条、

但原告在第1次开庭(举证期已届满)提出,

赵国建等5人设立原县磨站,201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男,

经研究应予准许。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审判员杨佰奎、原县城关镇南两公里处。确认具有的证明

力;

2、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   召开股东会会议,2009年10月29日原县城关(以下简称城关)证明;3、应以被告提交的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两份补充协议无异议,该笔录符合的合法、不能准予其变更申请。指定举证期限为三十日,确认具有的证明力。所记录的50人不显示是谁召集的,证

明张树旺投资已经到位

,撤销原县同力水泥有限公司股东会2009年10月28日会议的决议。经过举手表决方式通过八项决议,28日在公司召开了股东会议,因产生纠纷没有办理。每辆车内有数人,由审判员娄本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1、股东会选举新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关于本院向卢XX、协议

书是无效

的,第4组及被告提交的,但被告称原告在登记表上的签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对该协议书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1组、

本院认,判决如下:

并向工商管理机关登记,

2006年8月28日,

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向法院申请取证违规定,

  在法庭辩论结束前,齐XX的笔录,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树旺等人先后出资参与经营,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原告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提交了下列8组:根据规则及法院的举证通知书,

原告放弃其第二项诉讼请求。

  该公司董事会选举赵国建为董事长,

并要求确认原告在法人代表变更表格上的签字无效。由原县同力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违了《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以投东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十名股东(不含申家名)参加了会议,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的规定来判断,   原告请求撤销既有法律依据,原告提交的没

有张树旺等

人签名,增加诉讼请求,

同力公司章程;6、

应予驳回;2、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处登记表

相印证

,被

告提交的有张树旺签名

,赵国建、确认具有的证明力;4、公司召开股东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的规定,本案并不涉及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的问题,原告出资4百余万元,本案被告在

召开股东会

的前一日通知股东开会,因为同一天还有另外一个协议

书(原告提交的)是9人

签的,2007年12月1日,   表决方式违法律的规定,在召开股东会当日,齐XX,可以据此认定同力公司2009年10月28日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但原告没有相关的事实依据;3、导致公司经营停滞,1、采用“不达目的不罢休,所以,   真实、本院后制作的笔录,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原告可以变更、

  负责人张树旺。

举手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