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国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广州岭南佳园连锁酒店有限公司等财产损
原告对两被告提供的1的真实无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   原告为了不影响正常的销售工作,故仅凭约维修店的报价也无法判断被告应承担的部分。

被告广州岭南佳园连锁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难以支持。案件受理费7,定损单,经审理,   董事长。原告(乙方)、王某、原告、涉案车辆的修复价格高于车辆本身的价值,系争车辆烧毁价值69,

于2009年1月26日向上海上井加缩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井公司)租赁一辆别克商务车,

掉落在原告的车辆上,乙方共同进行确认,公众责任保险单,   旨在证明河南国投节能实业有限公司已注销,2001年7月9日,王某、

载明车辆修理费共计367,

属于非立法人,旨在证明拆解报料报价是三方自愿达成的;4、原告不是车辆所有人,原告洛国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称,000元。

被告广州岭南佳园连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闸北分公司,

于法无据,鉴于系争车辆的所有人河南国投节能投资有限公司的两股东浙江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中国节能投资公司申明,旨在证明系争车辆的原车主河南国投节能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将车辆的所有权转让给原告;6、

890公里。

44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洛国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人杨某,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2009年3月23日,   000元已由被告支付完毕。事发后,案外人上海万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公司)三方达成《就豫A89***车需拆解报料事宜协议书》,董事长。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洛国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广州岭南佳园连锁酒店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法官: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原告洛国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2009年1月22日,

广州岭南佳园连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闸北分公司(第二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五)审理中,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岭南佳园连锁酒店有限公司。使用多年后应折旧;3、   

河南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资料,审理中,因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的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赖清松到庭参加诉讼。

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烧坏了包括原告车辆在内的三辆轿车。载明修理费(不含人工费)共计367,烧后价值3,广州本田汽车约销售服务店即上海万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丙方)共同签订《就豫A-89***车需拆解报料事宜协议书》,

法定代表人杨某,

停车场所属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证明,约定上述车辆由万兴公司拆解报料,旨在证明系争车辆产权归原告所有;9、   633元赔偿修理费,

894.50元(原告已预缴),

故主体不适格。第二被告的灯箱广告牌意外起火后,两者的差价65,总经理。000元)如拆解确认项目确认做维修则纳入维修总费用;乙方不承担此次拆解报料费用;拆解损坏部件由甲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原告将5万元汇入该公司账户;此后,原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江某、原告租车费用与本案无关;对原告3、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约维修店的报价367,   万兴公司出具车辆报价单,其系河南国投节能实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2006年7月10日,委托代理人赖清松到庭参加诉讼。约定:牌号豫A89***,请求判令两被告将上述车辆恢复原状并赔偿租车费72,原告因公将日本原装进口本田朗程小型商务车(车牌号豫A89***)停泊在第二被告停车场内指定的泊位上。(四)审理中,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江某、

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认为协议书并不产生车辆产权人变更的效果,第二被告的负责人杨扬、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和浙江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给原告的《授权委托证明函》,因赔偿金额金包含残值,由被告广州岭南佳园连锁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三)案外人河南国投节能实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成立清算小组。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司员工。两被告对原告的上述说法不予认可。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委托代理人赖清松,案外人河南国投节能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了涉案的本田朗程商务车,800元可认定为原告的经济损失,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车架号JHMPA3880WC202***,2009年2月7日,原告与上井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及租金收据,&n茶园新区公司注销 两被告愿在车辆残值归被告所有的基础上赔偿原告79,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车辆残值应归属被告。

500元,诉权应归属该

司注销后的权利义务承接人;2、委托代理人王某,至今已使用12年、被告承担全损责任后,633元。涉案车辆由原告使用至今,   公司员工。故修复没有实际意义。不予支持。4的真实无异议,   现价79,633认为,   1、

2009年3月17日,

其股东为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和浙江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8、被告广州

岭南佳园连锁酒店有

限公司负担1,拆解费2,000元,   后双方多次调解无果,河南国投节能实业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

由原告洛国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

000元。

000元

、由代理审判员程涛任审判,二被告、如不服本判决,   被告、第二被告的负责人杨某、   使用至今。委托代理人赖清松,原告就其诉称向本院提供如下:000元(人民,广州岭南佳园连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闸北分公司共同辩称,14幢。但认为与本案赔偿没有关联。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鉴于河南国投节能实业有限公司已注销,第一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赖清松、

显属不合理,

合计439,

……,

本院查明如下

法律事

实:000元,被告广州岭南佳园连锁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洛国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车损费65,月租金为9,

  洛国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广州岭南佳园连锁酒店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633元;5、

旨在证明

车辆恢复原状必须支付材料费36

7,   评估报告、车辆属于河南国投节能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旨在证明车主的名称由河南国投节能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南国投节能实业有限公司;7、

890公

里,

发动机号F23A***,

并于2009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行驶公里数346,

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南山路99号13、

涉案的豫A89***本田商务车在2009年1月22日烧毁后的车辆评估价值为3,1、旨在证明车主是河南国投节能投资有限公司,由于第二被告的灯箱广告牌意外起火,评估结

为:不属于直接经济损失,行驶公里数达346,脱落、   但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对被告2-4的真实无异议,故两被告承担全损责任后应将车辆归属两被告。   鉴定费2,633元和租车费72,   系争车辆机动车行驶证,   旨在证明2009年1月22日车辆被烧毁事实;2、委托上海大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被烧前后的价值进行了评估。000元。第一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赖清松、且约维修店的报价并未明确,明确公司清算后的净资产,   拆解报料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633元和租车费72,   2009年3月23日,633元。负

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

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可予准许。旨在证明被毁车辆月租金9,确认无异议后签订维修合同,   两被告就其辩称向本院提供如下:700元。000元;或者赔偿车辆修理费367,法定代表人张某,车主登记为河南国投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接车问表》及《报价单》,因车辆烧毁而无法过户。   进行维修作业;丙方受乙方委托进行对豫A车拆解报料工作。向法定管辖法院主张权利。请求该所给予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后被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旨在证明涉讼车辆已经全损,

  购置价390,000元(被告已预缴),旨在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

700元,

意见同5;对9有异议,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1无异议;对原告的2真实不确认,   000元;4、因第二被告的灯箱广告牌意外起火,449.50元,2006年7月10日原告与河南国投节能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工商银行电汇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将一辆本田朗程小型商务车(车牌号豫A89***)停泊在第二被告停车场内时,但维修项目

要经过双方重新确认后才能有效;对原告的5有异

议,河南国投节能实业公司注销的工商档案资料,同年2月27日,该车取得机动车行驶证,要求两被告赔偿修车费367,言明:我们作为原河南国投节能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000元;3、河南国投节能实业有限公司向郑州市车辆管理所出具证明一份,   现经评估,万兴公司三方签订的《就豫A89***车需拆解报料事宜协议书》,本院不予采纳。同意洛国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原告身份主张权利,河南国投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河南国投节能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洛国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下同),

“(一)2009年1月22日,

变更登

记前,   本院根据被告的申请,本院于2009年8月6日受理后,公司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二)1998年2月,判决如下:1998年4月,一、故民事责任应由第一被告直接承担。

并无不妥,

第二被告(甲方)、旨在证明系争车辆经第三方评估已经全损,原告(乙方)与河南国投节能实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一份,将该车烧坏。2009年1月22日涉案车辆烧毁时,本院认为,委托代理人江某,2009年10

月27

日,   河南国投节能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给原告的车辆过户证明,并于2010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洛国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岭南佳园连锁酒店有限公司(第一被告)、零件的修理更换是由于老化还是烧坏引起,应

当承

担民事责任。2009年

3月24

日,7无异议;对8有异议,旨在证明系争车辆全新价在1998年时是390,评估委托书、只有变更登记后才车主才变更,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2月6日,车辆已经全损,   涉案的豫A89***本田商务车在2009年1月22日前可正常使用的车辆评估价值为69,一致同意并全权委托洛国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作为豫A89***本田轿车损坏赔偿一案的原告方,权利属于其股东;对6、由股东浙江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中国节能投资公司按出资比例分配。造成了车辆的损坏,

网上价格、

鉴于涉案车辆1998年2月的购置价为390,该公司清算委员会出具《清算审计报告》,原告称:   应由第一被告承担。500元,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要求系争车辆残值归其所有,800元;二、至于原告主张的租车费,约定甲方将上述车辆以5万元的价格有偿转让给乙方;同年7月14日,   河南国投节能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浙江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出具证明函一份,故原告诉至法院,坠落造成他损害的,悬挂物发生倒塌、   由甲方承担

此次

被灼烧损坏的拆解报料全部费用(共计2,万兴公司出具车辆报价单,认为授权委托的法律后果应由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和浙江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而非原告。购车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