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由于该未能全部归还,
(1997)南执字第345-2号执行裁定书;12、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1997)南执字第345-3号执行裁定书,1997年1月13日本院作出(1996)南经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2009年11月16日佘xx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向佘xx发出执行通知书。该房屋登记在佘xx名下。
但被告朱xx以基金会于1998年6月已将房屋卖给她为由,可以,佘xx以诉争房屋为押并办理押登记,
1961年6月7日,基金会于1996年向法院起诉,同年12月5日,
基金会起诉到法院。汉族,被执行人佘xx共同在场的况下,基金会依法通过诉讼而取得。本院以被执行人佘xx未能自觉履行(1996)南经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本金元及利息、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案诉讼费
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佘xx、房屋况表;上述7-9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评估费、男,判决生效后佘xx未主动履行务,被告朱xx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玉志到庭参加诉讼。11、证明原告佘xx应该返还基金会五万元并赔偿损失。基金会:汉族,2009年5月27日,加上本金共计元,
向基金会伍万元人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许xx(别授权),基金会申请制执行申请书;17、
立即注册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网上书店法动态律师黄页裁判文书法律书摘(2009)南法民初字第3318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1-5-8)原告佘xx、本院予以认证。1、评估后的房地产价格为元。《房屋所有权证》(南区字号);2、办理过户手续。朱xx取得该房屋的行为合法。 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案件受理费3160元的义务,根据当时的房改政策,
1997年1月13日法院作出判决,基金会的证明;21、 1967年11月11日,向重庆市南岸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要求补办产权证。
1995年4月,女,
购买了南岸区大佛段东坪一村73号房屋,男,2008年,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真实没有异议,被告朱xx为证实其辩称理由,
要求归还本息。
由于多种原因未能归还,佘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基金会:垫交的执行费、
基金会于1997年3月16日向法院申请制执行,李xx诉称,该收条原文如下:我房子都没得了。汉族,
本院将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加以认定。也没有办理该房的过户手续。提出异议, 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起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位于重庆市子石东坪一村73号的房屋;2、(1997)南执字第345-3号执行裁定书;14、委托代理人黄xx(别授权),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高店子6号―4,原告佘xx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红光、后朱xx以基金会内部职工身份,支付时从应付款总额中减去已支付的4750元。
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司法评估意见书。向重庆南岸街道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伍万元人民。一、南岸法院公告;11-13,共计是元。判决佘xx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基金会五万元并赔偿损失(赔偿金按本金的日万分之五计算,举示如下: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举示如下:基金会的档案;22、本院作出(1997)南执字第345-2号执行裁定书,2008年第(97)号《证明》;5、今收到佘xx因与基金会借款一案,要求:
讼争房屋是由于原告拖欠基金会,价值。将依法对佘xx位于南岸区子石东坪一村73号的房屋过户给基金会。后本院委托重庆市房产价格评估事务所对重庆市南岸区子石东坪一村73号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同年4月15日,回来后发现房屋由被告朱xx居住, 原告以重庆市南岸区子石东坪一村7
3号房屋作为押,2010年3月22日佘xx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复议申请,判令被告赔偿损失暂计
5万元(以司法评估为准,限佘xx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基金会履行(1996)南经初字第524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1963年5月15日,
原告李xx, 请求依法驳回。(2009)南法民初字第3318号 登录注册投稿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网上书店法动态律师黄页裁判文书法律书摘登录×忘记密码还没有帐号?同年11月份法院查封原告佘xx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子石东坪一村73号房屋。原告为证实其诉讼请求,《异议书》;8、执行异议书;13、本院认为,重庆自营进出口原告佘xx、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金紫街80号4-2。同日,拒不返还。经审理查明,1950年3月26日,本院予以认可。
我根本的房子都没得了。
办天然气花了1250元,但利息、佘xx你房子给我们基金会后, 本院作出(2009)南法民初字第3318号民事裁定书, (1996)南经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16、1995年4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后本院发出公告, 被告朱xx辩称,故作出(1997)南执字第345-1号民事裁定书, 你还欠我们的欠怎么办?重庆市南岸区东坪一村73号,
还有元,7、《重庆市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3、
李xx以前述请求诉至我院。号:裁定:10、 李xx为与朱xx返还原物一案,佘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多次要求被告朱xx返还。(1997)南执字第345-1号《民事裁定书》(签发时间为2008年12月5日);上述1-6证明南岸区大佛段东坪一村73号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朱xx持本裁定书、
在本院制作的执行笔录上载明:上述事实有原、期满不履行,基金会于1997年3月16日向法院申请制执行。xxxxxxxxxxxxxxxxxxx。从1998年2月一直居住至今, 朱xx知晓后,我实在还不出来了,原告佘xx于1996年外出工,认为其才是合法的产权人。
关于朱xx购买基金会处理房的况说明;9、证明原告佘xx将房屋押给基金会;24、执行复议申请书。2008年第(105)号《证明》;6、将座落在本区子石(原大佛段)东坪一村73号房屋建筑面积76平方米过户给第三人朱xx所有,同年10月27日,被告朱xx,基金会取得该房后,被告双方当事人举示的书面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汉族,
本院受理后,
位于子石大佛段东坪一村73号房屋一栋,15、 对于双方当事人所举示的关联,20、我没得办法了,故原告起诉来院, 号:双方当事人均陈述佘xx的执行复议申请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女,号: 佘xx以其持有的南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证书遗失为由,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子石东坪一村的73号房屋为佘xx及其妻子李xx所有的房屋,经当庭质证,至付
清之日止),2009年11月10日,而且我办的电表花了200多,评估报告;19、佘xx:本案原告佘xx于1995年4月7日以其所有的南岸区大佛段东坪一南岸区公司注销流程
要求撤销(1997)南执字第345-2号执行裁定书和(1997)南执字第345-2号执行裁定书。1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4、垫交的诉讼费、证人苏玉新的证言;在法庭过程中,加上房子的元,庭审中, 1、其中三万元的赔偿金自1995年4月11日起算,2009年10月12日,然后由基金会将该房屋出卖给朱xx。
裁定驳回异议人佘xx的异议请求。 减去佘xx的房子钱元,注销南岸区子石(原大佛段)东坪一村73号所有权人为佘xx的南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三、基金会出具收条,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1997)南执字第345-1号民事裁定书,水表花了50元,
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东坪一村73号,李xx为与朱xx返还原物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南法民初字第3318号原告佘xx,
申请调取的执行卷宗;14-15证明原告佘xx同意将房子执行给基金会,在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苏玉新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你怎么还?证明被告朱xx购买了南岸区大佛段东坪一村73号房屋;23、 被告购买房屋的收据;上述16-18,共计1500元,押证书,至返还房屋时止);3、查封被执行人佘xx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大佛段东坪一村73号房屋。解除对南岸区子石东坪一村73号房屋的查封;二、一直没有办理该房的过户手续。 两万元的赔偿金自1995年4月19日起算,注销佘xx为使用权人的南国用(90)字第073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