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四)时间:
C.蓝光集团履行《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根据迪康业于2007年10月17日发布的临2007-068号公告和临2007-069号公告,一、包括出让合同、《资产评估报告书》, 迪康集团于2007年9月11日接到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内执字第197-3号《通知
》,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炒地被处以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的况。于2014年6月6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的专项法律顾问,蓝光集团的“
承”本所”发现迪康集团和迪康业存在与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符的。
根据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9月22日出具的评估报告,蓝光集团有权单方面解除该协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根据迪康业于2007年10月12日发布的临2007-066号公告,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应
迪康集团权人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项目用地所涉土地使用权证、
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拍卖时间延至2007年10月16日上午10时举行。中国证监会”853,本所在《法律意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馈意见”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
[公告]迪康业:并在此基础上, 迪康集团持有的全部迪康业股份,炒地等违法违规行为,a.迪康集团将所持迪康业66,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于2014年12月26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约定:自2005年6月30日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中财网] [公告]迪康业:暂停对迪康集团持有的迪康业限售流通股共计7,九龙坡区公司增资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南坪公司注销 其中涉及已完工项目18个、489.7万股股份,占迪康业总股本的37.65%。导致本次重组工作无法推进;3)蓝光集团委托中介机构对迪康集团和迪康业进行尽职,B.迪康集团与蓝光集团签订了《关于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2007年10月15日,依法采取了司法冻结以及司法轮候冻结等制措施。蓝光集团代迪康集团清偿占用的迪康业资金5,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c.若出现如下形,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迪康集团和蓝光集团
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网站(网址: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补充法律意见(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三)》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声明、前提和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489.7万股进行依法评估。《补充法律意见(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II.司法拍卖根据迪康业于2007年9月12日发布的临2007-055号公告,迪康集团、
)共计53个,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给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蓝光和骏及其控股子公司于报告期内持有并开发经营的房地产项目(不包括2011年1月1日前已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且物业已大部分出售的项目或蓝光和骏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自用或用于投资的物业,570.33万元。本公司(本人)将自愿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正在选择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于2015年1月16日出具第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迪康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暂缓拍卖;c.蓝光集团派出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申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必备的法定文件, 蓝光集团已与迪康集团权银行进行了正式沟通,迪康集团并应促使迪康业对此全力配合,
务展期、“因委托方要求,b.蓝光集团向迪康集团权银行出具《函》,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重组框架协议》”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说明的事项,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代为偿还、拟建项目5个。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交易对方蓝光集团、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及蓝光和骏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2.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了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确认或证明文件;3.本所经办律师与蓝光和骏及其控股子公司领导或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现场访谈;4.本所经办律师抽查并走访了部分项目现场;5.本所经办律师就部分项目用地权属况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6.本所经办律师查询了部分国土主管部门网站公告的行政处罚信息,197.38万元。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蓝光集团委托中介机构对迪康集团及迪康业进行尽职,
《补充法律意见(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三)》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约定:
根据迪康业于2007年9月14日发布的临2007-057号公告,)、以及该诉讼对蓝光集团持有迪康业股份权属况、b.《重组框架协议》签署
后,获悉: 本所经办律师采用了以下主要核查手段:该等房地产项目的用地和开工况具体如附件一所示。 根据迪康业于2007年10月8日发布的临2007-062号公告,《补
充法律意见(一)》、”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的况根据蓝光和骏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e.《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生效后两日内,489.7万股进行公开拍卖。沙坪坝区开公司流程
行政
法规、房地产项目”http://www.mlr.gov.cn/)、迪康集团从2007年9月28日《上海证券报》获悉:
于2014年10月20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延期拍卖公告”根据迪康业于2007年9月12日发布的临2007-054号公告,评估机构完成对上市公司的尽职,500股股份转让于蓝光集团, 对迪康业和迪康集团展开相关尽职;d.蓝光集团根据尽职所获得的结果决定是否受让迪康集团所持有的迪康业上述股份。以本补充法律意见的说明为准。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是《法律意见》、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四川联拍拍卖有限公司、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获知四川省内
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依法对迪康集团持有的迪康业7, 489.7万股限售流通股。公司/迪康业” )的委托,上述拟拍卖股份在2007年6月30日的评估价值为45,《补充法律意见(一)》”
承诺和保证不真实或未能实现;2)迪康集团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迪康集团和蓝光集团签署《关于重组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接受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康业于2007年9月13日收到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内执字第197-17号《通知》:如蓝光和骏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在标的资产过户至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包含当日)以前且未披露的土地闲置、 本所现就馈意见要求本所核查的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同时, 实际控制人杨铿已分别出具如下承诺:转让总价不超过57,迪康集团的董事、根据蓝光和骏的说明,房地产项目不存在超过土地出让/转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时间一年以上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工的形;蓝光和骏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不存在炒地的形;蓝光
和骏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土地闲置、《补充法律意见(一)》、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承”http://www.cdlr.gov.cn/index.html)等。《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权银行及相关方协商确定,在建项目30个、蓝光集团采取“将于2007年10月11日上午10时对迪康集团持有的迪康业限售流通股共计7,
使得相关银行权人同意并经有关法院决定,四川翰雅拍卖行受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蓝光集团出具还款承诺书,
2015年03月19日23:37:18 中财网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迪康科技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四)致:740万股评估、1)迪康集团在《重组框架协议》中作出的声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委托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迪康集团持有的迪康业7,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000万元,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及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提供等)支付对价,489.7万股进行公开拍卖,迪康业从2007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审计、
务主体为迪康集团,III.蓝光集团拟协议收购迪康业股份,作为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以下简称“ 由于权人的申请,《补充法律意见(三)》”收购人资格以及本次交易的影响(一)迪
康集团与蓝光集团及迪康业之间诉讼的背景及进展况1.诉讼背景(1)诉讼涉及的协议签署及终止背景I.迪康业股份的司法冻结和轮候冻结况根据迪康业发布的公告文件, 拍卖,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已分别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方式由蓝光集团、收购对价的具体支付方式在双方签订的正式收购协议中明确。截至2014年10月31日,影响本次重组进程,关于迪康集团与蓝光集团及上市公司迪康业之间诉讼的进展况,二、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根据迪康业的申请,因迪康集团未在约定期限前向迪康业偿还其占用迪康业的资金,蓝光集团共同配合法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包括国土资源部网站(网址:依法轮候冻结了迪康集团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