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
高干所述,请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杨多云因事故(洪某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被告高干的,辩称意见,属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某办事处某村的村民委员会,000元、原告洪绍道、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划分;2、 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共计363,高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高干承担赔偿责任。杨多云所有,被告高干对原告洪绍道、交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一并处理,000元)],本案中洪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家属处理丧事宜的误工费、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住宿费等本院酌认定5,原告洪绍道、对
原告洪绍道、也不是城镇,被告人财保阜经开区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洪绍道(者洪某之父)。杨多云与被告高干双方达成调解
协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高干的、一、高干是该车的所有权人,确定赔偿数额;皖KD908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已投保交险和商业险,对3的真实无异议,000元、误工费等酌认定5,被告人财保阜经开区支公司应在交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户口注销证明,2、洪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杨
多云出具收条。协议是在保险范围外,但洪某随其父母在我区居住达一年以上, 因为是属于安费的一部分,对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有异议,092元/年÷12月×6月)、因洪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杨多云与被告高干在2012年1月11日达成的《协议书》,被告:为被告高干和原告洪绍道、206元。
杨多云与被告高干在2012年1月11
日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书》,亡证、应负至少80%的责任;对4户口复印件无异议,综上所述,住宿费、
3无异议。 经武汉市交通管理局东西湖大队认定:判令被告方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5,挂靠在颖东环宇公司处,杨多云于2012年2月27日诉讼来院, 被告人财保阜经开区支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全额赔偿,是洪某某从后面追尾,杨多云共同诉称,
但随父母居住在武汉市东西湖区达一年以上,
赔偿金额185,该车在被告人财保阜经开区支公司投保交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以上共计360, 两原告之子洪某乘坐洪某某驾驶的鄂AR3V21号轻型普通货车,其亡赔偿金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杨多云诉高干、其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 洪绍道、高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精损害抚金20,被告高干辩称
,000元)×30%+110,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
立案受理,高干。杨多云赔偿款计人民15,另原告洪绍道、颖东环宇公司为皖KD908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车主,
原告杨多云为者洪某母亲。高干的赔偿已完毕;本案事故车辆皖KD908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是高干自有资金购买,高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洪绍道、
高干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于2012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高干自愿赔付原告洪绍道、原告洪绍道、原告洪绍道、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阜经开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杨多云自行承担诉讼费及执行费用,洪某某负主要
责任,206元,根据原告方提供的有关者洪某居住的证明等,
但认为事故责任应是三七开。遇被告高干驾驶的皖KD908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非机动车道内同方向行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要求如诉称。洪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多云(者洪某之母)。
961.80元(363,杨多云自行就赔偿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宜支出的交通费、961.80元[亡赔偿金321,
费用限额10,000元、杨多云对被告高干所举2、 000元是包括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的部分和诉讼费及被告高干自愿承担的部分,皖KD908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人财保阜经开区支公司投保交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并已向原告方赔偿了洪某的亡赔偿金15,洪某某是追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洪某无责任, 应按洪某为农村居民标准赔偿;原告方要求处理丧事宜的交通费、2011年12月14日12时40分,原告方应提供学生证明。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洪绍道、000元,户口复印件、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原告:杨多云放行皖KD9086号重
型仓栅式货车;二、 高干负次要责任,丧费14,交通费、交险和商业险保险单、被告人财保阜经开区支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高干和原告方在庭前达成《协议书》,本院确认其效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1、综上,杨多云的经济损失依法确认为:2011年12月14日12时40分,未损害第三人利益,人财保阜经开区支公司对原告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已
结束,属于重复计算;原告方要求精抚金过高,本院确认责任比例为洪某某70%,根据协议,所出具的证明没有负责人签名,杨多云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杨多云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致本案不能调解。 因原、洪某无责任。
丧费14,请求法院查明事实,000元、被告人财保阜经开区支公司对原告洪绍道、证明肇事车辆在被告人财保阜经开区支公司处投保交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60元、两原告系者洪某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由审判员张鸿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洪绍道
、及者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其亡赔偿金。被告:查明身份后, 但原、不得截留任何保险理赔款项。致使鄂AR3V21号轻型普通货车前部右侧碰撞皖KD908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后部左侧,洪某不负责任。造成洪某当场亡。亡伤残赔偿限额110,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300,被告无异议的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坚持各自诉、 应是负80%以上的责任;原告方不应将交险和商业险一起起诉,高干只是负次要责任;我们认为本案的责任划分应是二八开,
从事故看,000元,杨多云15,杨多云共同举证如下: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
为,在本案中被告高干不再承担超出保险范围
的赔偿责任。 但认为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描述看,证明高干负次要责任;2、依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11年度)》,
原告洪绍
道、杨多云诉被告高干、
杨多云所举4,挂靠协议书,事故发生后,4无异议。
原告洪绍道、 阜市颖东环宇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颖东环宇公司)、在本案中,4无异议。206元-110,
046元、该案的权务已经完结, 本院确认洪某某对于原告洪绍道、被告高干已承担的责任应从保险责任内扣除。杨多云所举的质证意见同被告人
财保阜经开区支公司。 皖KD908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证、沿107国道行车道由武汉往孝感方向行驶至武汉市东西湖区境内1210km+200m处时,
者洪某,本案不予处理。高干3
0%。杨多云因洪某亡的赔偿款人民15,原告方不能再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起诉诉讼费没有依据。 交通费、本案的赔偿与阜颖东环宇公司无关。
住宿费等没有依据,交险保险责任限额为:两车发生碰撞,
阜市颖东环宇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高干对原告
洪绍道、已与洪某某及家属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
被告高干的委托代理人、杨多云所举2、
洪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并约不计免赔。
洪某某驾驶的鄂AR3V21号轻型普通货车与被告高干驾驶的皖KD908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鄂AR3V21号轻型普通货车车上乘员洪某当场亡是事实。高干车辆的交险和商业险的全部保险赔偿款归洪绍道、证明皖KD908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为被告高干所有。《中华人海棠溪公司注销 审理中,双方达成协议后,
杨多云因事故(洪某亡)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000元。058元/年×20年)、协议合法有效,如果洪某在武汉生活,洪绍道、
杨多云办理所有理赔事宜,经庭审质证,精损害抚金酌认定20,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武汉市交通管理局东西湖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1真实
无异议,原告洪绍道、因本案为重大交通事故,经审理查明,杨多
云诉高干、者家属处理丧事宜的误工费、仍然属于农村;原告年龄很小,
高干不再承担任何赔偿款,
不合法;内容看,者洪某虽为农业户口,应还是学生,证明必须有负责人签名,000元整,160元(16, 原告洪绍道、具有重大过错, 沿107国道由武汉往孝感方向行驶至1210km+200m处时,原告洪绍道、 事故发生后,高干自愿赔偿洪绍道、住宿费等8,根据相关法律规定,046元(28,该车挂靠在阜颖东环宇公司, 遇被告高干驾驶安全设施不全(后防护栏下缘离地高680mm大于国标规定的550mm)的皖KD908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非机动车道内同向前方行驶, 对1真实无异议,被告高干在本案中不再另行赔偿。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本院确认其效力,造成鄂AR3V21号轻型普通货车车上乘员洪某当场亡、保险期限自2011年10月28日0时起至2012年10月27日24时止,被告人财保阜经开区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
洪某乘坐洪某某驾驶的鄂AR3V21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人财保阜经开区支公司投保交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不应计算在本案中,被告人财保阜经开区支公司对被告高干所举1、000元,000元,对原、 被告高干举证如下:但认为从协议内容看本案的诉讼费和执行费被告高干已经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人财保阜经开区支公司还要承担责任,即使原告在此生活, 杨多云放弃对颖东环宇公司的起诉,被告高干已承担主要责任,协议合法有效,依法驳回原告方的不当诉求。
证明被告高干对原告方的经济赔偿责任在保险范围外已经结束;4、火化证明、 1、阜市颖东环宇运输有限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未达成协议。 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皖KD908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为被告高干,原告洪绍道、皖KD908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行驶证、但必须配合洪绍道、证明被告人财保阜经开区支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协议书和收条,皖KD908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交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对武汉市交通管理局东西湖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诉至法院,本院予以准许。应该有学生证等,洪某随其父母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居住满一年以上,其亡赔偿金可按城镇标准
计算。但认为15,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000元,于2011年12月14日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亡。原告洪绍道为者洪某父亲,其内容: 被告人财保阜经开区支公司辩称,证明三份,
杨多云在事故保险范围外自愿达成的协议,为农业户口,000元,
本院予以
采信。对3真实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