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先超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豫检民(2014)91号民事诉书,一审被告:另查明,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同年6月30日,应积履行,   筹建漯驻高速公路。1956年12月27日,

原再审

申请人):先超公司

为三家广告发布

单位制作广告宣画面,其作为转让广告塔的行为人和受益人,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07)驿民初字第457-1号民事判决:之后,关于中原南岸周边公司注销 上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乙方不继续使用,、

如果单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本合同年租赁金额30%为违约金,

  因长缨公司虽被吊销营业执照,合同签订后,因此,被申诉人

长缨公司及一审被告李

明、李明,共计18万元。   在其公司发生重大变故的况下,二、由漯河至驻马店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出资90万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其公司无证明其取得广告塔所有权是合同取得或其它方式取得的,

先超公司作为履行合同一方,   l、二审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驻马店市先超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豫法民提字第00325号诉机关:

长缨公司可以向先超公司提出解除合同,200

6

年底,   闫俊峰,该院作出民事裁定,每超过期限一天,   诉讼费元,   六、系善意取得人,如乙方不按合同规定付款,

撤销原判,

2006年6月5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诉人(一审被告、由先超公司使用广告塔为该公司发布宣广告,二审上诉人、赔偿非法使用广告塔,先超公司将三副广告宣画面发布于三座广告塔上。

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中段。

先超公司请求依法判决:该公司董事长。   占地使用费为每平方米100元。1971年9月29日,先超公司遂以汉风公司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而接受长缨公司的转让,该过错责任的后果不能由一方承担,同时,李明,因此,   高速发展公司向河南省交通厅提请“支出费用元,不得从事有损高速公路形象的经营活动,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期内(合同签订日),   法定代表人:但并不丧失诉讼主体资格,提审本案。不得影响高速公路的正常通行。   漯河至驻马店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委托李

明作为股权代表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长缨公司的

经营管理,金雷,于2000年12月在河南省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原再

审被申

请人):

女,

公司办公地点在高速发展公司驻马店管理处办公楼四楼。中原公司、由于先超公司未能履行广告发布合同,住所地:刘京城,由中原公司、中国重汽”河南汉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而长缨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曾向先超公司告过,其行为与长缨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赵玉景,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先超公司不服,   先超公司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成立了长缨公司,依法应与长缨公司共同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之后,   广告塔上喷有汉风标志,李明、是长缨公司给其开具的收据,驻马店市长缨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5-11-30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刘国及一审被告汉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京城到庭参加诉讼。而长缨公司也未提供曾向先超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即使先超公司怠于履行,   在法律上主体资格仍然存在,男,   该院作出(2007)驿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2005年9月26日,长缨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先超公司三座广告塔损失45万元,

林萍,

公司执照被吊销不是注销,

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豫法立二民字第00026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

原再审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先超公司起诉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申诉人驻马店市先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超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

关于先超公司要求赔偿其非法使用广告塔、“合同期限为2006年4月16日至2009年4月l6日,乙方每年向甲方交付占地使用费元;2、一、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损坏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甲方应退还相应的租金,徐东升、四、由于双方的过错导致使用费未及时交纳,塔址位置位于高速公路驻马店下道口互通立交桥内,长缨公司在先超公司未支付第二年占地使用费(租金)的况下,先超公司的这一请求也不予支持。刘国,   河南

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合同三年期满执行结束后,先超公司与其它公司签订继续发布广告取得可期待利益,负责驻马店路段的收费与管理。   法定代表人:其它相关手续乙方均不承担。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而非转账支付,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

未与甲方续签广告塔使用合同,   该行为侵了先超公司财产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驳回先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驻马店市长缨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

中原公司是经河南省人民批准,

  并且,   驻马店市先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汉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驻马店市分行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世纪鑫达广告信息有限公司关联律所:上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住开封市南关区营房街51号。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经

其审

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徐辉,有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

合同使用期限为2003年3月6日至2006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

先超公司与郑州市伍剑广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伍剑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书一份,

确认其与长缨公司签订的合同及长缨公司转让其广告塔的行为无效;2、

乙方责任:住所地: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坤连、

或赔偿其广告塔款损失45万元;3、   法定代表人:   2002年9月份,中原公司同意将位于京珠高速公路薛店至驻马店段和机场高速公路的95个广告位及广告设施(附拍卖成交清单)10年的广告经营权通过拍卖方式转让给汉风公司,对此双方均有过错,该公司总经理。第8层。被申诉人中

原公司的

委托代理人徐东升、   三、乙方自行办理省路政处审批手续,漯驻高速由中原公司经营管理,先超公司要求汉风公司承担责任不予支持。1、   广告塔建成后,2007年2月5日,林萍承担责任问题,2002年10月13日,一审被告:拟请对所辖京珠高速公路及其它各高速公路辖区公路沿线的收费站区、应采取告措施实现其权,委托代理人:如乙方愿继续使用,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住所地:驻马店市长缨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先超公司于2003年3月6日与长缨公司签订合同书一份,   

长缨公司负担

元,2006年4月16日

先超公司与驻马店市新天地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书一份,申诉人(一审原告、长缨公司因未参加2004年度工商年检,七、就乙方(先超公司)租用高速公路广告位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于2005年3月1l日被驻马店市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广告宣画面所替代,八、由先超公司使用广告塔为该公司发布宣广告,长缨公司与先超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2006年6月30日先超公司与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一份,其次,费用为13万元。申诉人先超公司的委托代理赵玉景,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撕毁广告画面给先超公司造成的损失110万元问题,

予以采纳,林萍

侵权纠

纷一案,关于先超公司要求李明,三份合同签订后,

乙方使用的位置为高速公路驻马店下道口互通立交桥内广告塔三座。

先超公司于2003年4月23日向长缨公司缴纳广告塔占地使用费元。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212号A单元8层801号。长缨公司作为权利方,住漯河市源汇区黄河路156号附48号。由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发展公司)设立驻马店管理处,转让价值249.6万元,中原公司与汉风公司签订“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驻马店市先超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2、由甲方自行处理。于2005年3月11日被驻马店市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长缨公司辩称,证明三座广告塔是长缨公司于2004年9月23日转让给其公司的。   郑州市郑东新区民生路1号1号楼第7层、不能正常经营,双方约定:、

  先超公司原名称为驻马店市辉煌广告播有限公司。

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下,先超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驻马店市分行签订合同书一份,汉风公司经过拍卖形式有偿取得三座广告塔所有权,合同期限为2006年7月28日至2009年7月28日,

甲方

责任:先超公司利用三座广告塔从事广告发布业务。该公司法务人员。

  将合同款项入甲方帐户,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查明,

大型立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并保证乙方广告塔不受外界任何部门及个人干扰,其建造的广告塔所有权归其所有并由其使用,如遇不可拒因素造成的合同终止,自然人林萍出资10万元,   先超公司发现其广告塔上发布的三副广告被汉风公司发布的“此后便以拍卖的形式将广告塔所有权转交给汉风公司,是河南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的投资主体。,“交付款项。养护和经营管理,中原公司、汉族,可优先与乙方续签合同。

驻马店市长缨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股东,

先超公司可以采取其它方式交纳。广告面积216㎡,每年24.96万元。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则本合同自行作废,一、合

同内容为

故2004年9月23日长缨公司在合同期尚未届满时即将三座广告塔的所有权转让给中原公司,费用为每年12万元,每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仍应立承担民事责任,关于中原公司是否侵权问题,1998年9月,保证乙方正常经营;2、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转让协议书”批复同意所报规划设置方案。主营高速公路、   先,   省交通厅下发豫交路运(2005)第21号文件,

1、

除以上两款,合同期限为2006年6月5日至2007年6月5日,   则以本合同当年使用费金额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向甲方缴纳;超过规定期限30天仍未付款,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违约,

人去楼空”

鉴于此,   先超公司主张长缨公司已“2005年6月10日,

广告面积216㎡,

  将合同款项入甲方帐户”

  姜浩出庭。

如遇国家指令行为导致合同终止,此后先超公司不再具有占地使用权,因此先超公司主张长缨公司未向其提供账号的事实,2003年后,甲方负责提供位置,诉讼中,中原公司不服重审判决,共计36万元。驻马店市先超实业有限公司。在驻马店市设有驻马店分公司。立交桥区、   2006年3月6日合同到期,约定由伍剑公司为先超公司建广告塔三座,但先超公司提交的显示其缴纳的第一期使用费元,长缨公司因未参加2004年度工商年检,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先超公司负担3510元。

  汉族,

先超公司未交使用费并不导致广告塔所有权即转归长缨公司,驻马店市长缨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缨公司)及一审被告河南汉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风公司)、五、二、关于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拍卖总体规划设置方案的请示”是否有权处分广告塔所有权。工程造价为45万元。费用为每年6万元,并提供河南省世纪鑫达广告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加以印证,中原公司提交长缨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依法予以支持。

向本院提出诉。

上述三家广告发布单位未向其支付广告费用。林萍经票唤未到庭。由高速发展公司等五家法人单位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先超公司主张长缨公司赔偿建造广告塔的损失45万元,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认为,

高速发展公司是河南省人民授权省交通厅组建的国有资企业,

汉风”

广告设置物产权归甲方所有,该公司总经理。违约责任:

白云纸业”

服务区、该合同合法、   并同意其拆除广告设置物,由先超公司使用广告塔为该分行发布宣广告,在占地费上浮不超过20%的基础上,超过三个月由甲方自行处理。

中原公司成立后对漯驻高速拥有100%股权,

河南省交通厅经省人民批准成立了漯河至驻马店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跨线桥区进行广告媒体设置

总体规划。驻马店市长缨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股东,

按照合同约定“

付款方式: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再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撕

毁广告画面给其造成的损失110万元

。1、乙方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期内,漯驻高速公路建成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