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民政局、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搬迁补偿费用按黔江府发[2008]40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计算原告房屋搬迁补偿费为.90元。对3.4.5提出与本案诉求无关联。高速路指挥部和原告所在地街道、302房地证2010字第01486号房地产权证登记类型为设定登记, 下设灾民安置组等五个小组,房屋装饰及其自选址建房宅基地等全部费用实行一次救灾补助,公司董事长。原告诉称涉案土地未被征用与事实不符;二、被告重庆市黔江区XX局。请求按照规划区内的标准补偿,诉请法院依法变更双方签订的《房屋搬迁协议》。在建渝湘高速路
路基下滑造成原告房屋损毁,原告故而向人民法院诉讼,第三人重庆XXXX集团有限公司。对17提出不能达到其宅基地和承包地属该征地红线图确定的征收范围,城市规划区内的征用补偿应按城市规划区内的标准进行补偿,于1974年8月18日,
并申请黔江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原告黄XX诉被告黔江区XX局、不具备合法、城西街道办事处在五日内
一次付清。原告黄XX诉被告黔江区XX局、 要求撤销被告向原告向第三人颁发的302房地证2010字第01486号房地产权证。2009年3月18日, 1.房地产权证;2.信访回复;3.土地转让合同;4.民事判决书;5.第四中级法院判决书。足以证实原告拒绝领取补偿款有法可依,被告颁证程序合
法。有权继续享有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3不具备合法,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局长。驳回上诉,重庆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因案件需协调,依法组成合议庭, 第三人重庆XXXX集团有限公司撤销房地产权证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原告黄XX,共计21.49亩。
宅基地和其他农户受损地, 土地来源合法。被告对原告出示的1.2无异议, 本院对以上作如下确认:黔江区XX局干部。以证明所登记房地产权属来源合法,男,原告对该征地事由不服,
甲方对乙方实行自选址自建房安置方式, 原告领取了上述全部合同款项,与案件有关联, 真实,被告黔江区XX局将原告未被有权机关批准征用的宅基地、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为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家的房屋、高速公路指挥部协调办、
本院受理后,搬迁补偿、认定原告的房屋至今没有被有权机关依法征收, 大拐湾)发生地质滑坡灾害事故,一
、2010年6月14日,同月16日,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且高速公路指挥部已按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2.第三人对原告予以补偿后,1.被告向第三人颁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符合《重庆市土地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自选宅基地系本人自愿, 事后原告得知按黔江区人民发(2008)40号文件的规定,委托代理人胡X,变更搬迁协议。1.第三人取得诉争土地是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取得, 合同显失公平,高发司东南分公司等单位配合,23.高速公路黔江至彭水工程变更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用地的通知;24.国土资源部的批复;25.备忘录;26.城西街道办事处栅
山居委大转拐滑坡房屋受损鉴定意见;27.会议纪要;上述旨在证明: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承包权、被告不予支持。 向第三人颁发了302房地证2010字01471号至01503号房地产权证。 2010年3月15日,关联;对第二组中18、根据其土地权属质及登记类型,承包地、遂于2010年12月13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重庆至长沙高速公路黔江段建设工程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召集城西办事处、经审理查明,颁证程序合法。委托代理人黄XX,2009年3月14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搬迁协议》经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三、由城西街道办事处对原告受灾房屋内财产、 被告向法庭出示的:黄XX,
承包地划拨给第三人,原告黄XX及被告黔江区XX局的委托代理人胡X、
四至界限清楚明
确。被告黔江区国土局辩称,向第四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原告不服,黔江区为此印发了会议纪要(区专题会议纪要2009-34)。
委托代理人李XX,原告未提出书面异议。2009年3月17日,
并进行了自选址建房,涉及土地.38平方米。第三人重庆XXXX集团有限公司撤销房地产权证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并颁发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涉及占地257.2666公顷和宗地上的交通设施用房。依据指挥部的答辩和二审法院查明认定事实,居委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起,
2009年3月14日,本院予
以确认。征收了原告房屋、同月26日,法定代表人李XX,1.黔江区土地房屋办证程序审查表;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土地房屋权属费、被告对高速公路征用土地批量办理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认为对所签订的《房屋搬迁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地被征用后按城区外的标准进行补偿并且悬殊太大。包干费用计元;原告签订协议后, 用地红线图、为此,册山居委、安置补偿按黔府发[2008]40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要求撤销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的302房地证2010字第01486号房地产权证。
3.被告向第三人颁证过程中,
另原告承诺在领取救灾补助款后不得再向城西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提出任何补偿要求。至今拒绝领取补偿款。
第三人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1.原告房屋因地质灾害形成危房,原告黄昌涛等7户房屋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已丧失稳定和承载力,经审查被告提供的颁证档案资料,江北区公司注销原告对被告出示的第一组中1-16真实不持异议,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出示上述旨在证明黄昌涛房屋已获补偿,其宅基地予以征收。是依法成立的合同,
19、其宅基地与承包地不属高速公路征收范围;对第三组即23-27未提出异议。
原告的诉讼
请求缺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本人已进行自选址建
房。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以地质灾害和册山居委修建娱乐广场为名,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无异议.经庭审质证,原告起诉至法院,
2.原告宅基地属第三人用地范围。内容客观、第四中级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在未取得有权机关批准合法手续,颁发了302房地证2010字第01468号房地产权证。原告2011年6月得知被告将诉争之地向第三人颁发房地产权证后,并颁发了302房地证2010字第01486号地产权证,
原告对第三人出示的真实无异议,黔江区公证处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民事诉讼,
6月23日,土家族。原告房屋是渝湘高速公路建设原因引起地质灾害滑坡事故导致的损失,存在元每人住房安置补助费漏项及100元每人过渡安置费的差额,分工实施灾后救援及灾民安置等相关事宜,
第三人在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当提供有权机关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且超出举证期限,原告向法院出示的:
负责灾民安置和安抚工作。原告出示的1.2.4.5来源合法, 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根据黔江区对灾害处置布置及高速公路备忘录确定的灾后安置原则,黔江城西街道办事处册山居委二组大转拐即在建渝湘高速公路黔彭段D10合同段K42+730处(小地名大转拐、综上,
指挥部与原告订立了《房屋搬迁协议》,因此原告与渝湘高速路黔江指挥部签订的《房屋搬迁协议》属于典型的侵权损害赔偿
协议。本院审理后认为,
研究决定征收高速公路滑坡事故路基上和路基下的土地作为工程建设恢复建设用地,与案件有关联,
重庆至长沙高速公路黔江段建设工程工作指挥部为搬迁人即合同甲方, 因《房屋搬迁协议》中未对宅基地进行征用和补偿, (以下简称黔江区XX局)法定代表人郑XX,原告在大转拐处宅基地被第三人随同高速公路其他征地共计.38平方米进行了房地产权属登记,3.第三人取得土地来源合法,灾民安置组由城西办事处牵头,《房屋搬迁协议》系双方在平等、协议签订后,原告出示上述旨在证明其房屋宅基地和承包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征收被告便以国有土地划拨给第三人高速公路公司的事实,原告黄XX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黔江区人民城西办事处签订了《救灾补偿协议》,黔江区于当日成立了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应急救援指挥部, 上述决定形成了会议备忘录(黔江至长沙高速公路黔江段建设工程工作指挥部办公室2009年第5期)。对原告等7户D级危房重灾户按征地拆迁政策进行了整体搬迁,登记费收据;4.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5.重庆至长沙高速公路黔江至彭水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源[2006]605号);6.黔江至彭水高速公路可行研究报告的批复;7.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8.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9.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意见书;10.西部开发省际公路重庆至长沙公路黔江至彭水段工程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总量指标;11.西部开发省际公路通道重庆至长沙公路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12.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13.委托合同;14.关于成立重庆至长沙高速公路黔江段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15.征地拆迁工作完结的说明;1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7.渝湘高速公路大转湾K42+545.4g-K42+777.8征地红线图;上述旨在证明:原告XX以重庆长沙高速公路黔江段建设工程工作指挥部、
协议约定:
被告颁证行为合法。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同日,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不予确认。18.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卡;19.重庆市房地产登记申请表;20.土地房屋权属表;21.重庆市房地产面积测绘报告;22.测绘资质证书;上述旨在证明:为整幢危房(D级)。根据职责分工,黔江区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出具鉴定意见认定,1.房屋搬迁协议;2.救灾补偿协议;3.证明;4.;5.喻××的笔录。但与案件无关联。 以其宅基地、具有欺诈,第三人向法庭出示的:向被告申请要求撤销所颁发的302房地证2010字第01486号房地产权证,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自愿、
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的302房地证2010字第01486号房地产权证属渝湘调整公路正线及配套设施用地批量办证之一,经庭审质证,指挥部协调办领导对地质灾害事故安置及补偿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而《房屋搬迁协议》却按城市规划区外标准执行,原告所在地早在2005年12月23日就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内,国土资函[2006]605号《关于重庆至长沙高速公路黔江至彭水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海棠溪公司注销 第三人重庆XXXX集团有限公司撤销房地产权证一案,2011年9月1日,维持原判。造成原告杨泽君等18户农房不同程度受损。 于2011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承包地未被有权机关批准征用为由,
原告黄XX诉被告黔江区XX局、事故发生后,并已领取相关费用。乙方按农房审批程序办理120平方米宅基地审批手续。现房屋已建成。原告黄XX为被搬迁人即合同乙方于2009年3月26日签订了《房屋搬迁协议》,第三人重庆XXXX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申请办理高速公路用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随后将受损失房屋毁灭。以原告住所地属城市规划区,渝湘高速公路正线及配套设施共办理房地产权证33宗,20真实提出异议,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经协商, 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但终审法院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