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蓝黛动: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
  蓝黛动

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已获得

其董事会、   黄柏洪、丁家海授予限制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蓝黛动不存在法律、   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68ZourongRoad,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股票的议案》,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黄柏洪、蓝黛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股票的原因、而无任何瞒或重大遗漏。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效。3.

激励对

象:

复印件或真件与原件一致。

  认为《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黄柏洪、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

蓝黛动已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章程》及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以授

予价格14.01元/股加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向115名激励对象授予545.80万股限制股票。认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陈小红、三、

核心

业务人员。   准确与完整的,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陈小红、《重庆蓝黛动力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之规定,公司本次决定回购注销的限制股票数量占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股票总数651.80万股的1.07%,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

担任蓝黛动实施2016年限制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

经核查,《关于制订公司2016年限制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一、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结论的真实和准确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同意以2016年9月23日为限制股票授予日,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一)本所及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印证的事实部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五)本次回购注销的信息披露事项经核查,   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辞职,   本 所及本所律师基于对公司保证的信任发表法律意见。(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法规、蓝黛动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黄柏洪、

6.2017年2月7日,

法规、

拟用于支付本次限制股票回购价款总计为人民984,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股票的议案》,   YuzhongD,(三)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1.2016年9月1日,网络投票和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1.回购注销原因及定价依

据公司于2017年2

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3.回购注销价格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9月23日向激励对象次授予限制股票,就蓝黛动本计划中回购注销部分限制股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文件的副本、

《管理办法》、

138.8

3元,   2.回购注销数量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武先生现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00万股限制股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形。法规以及规范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公司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立意见。(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股票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2.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股票数量为651.80万股,4.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4.01元/ 股。   蓝黛动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按照《公司法》、预留限制股票50.00万股另行授予给预留激励对象。5.2016年12月23日,《证券法》、2017年02月07日16:45:56 中财网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蓝黛动力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广场22层()22/F,鉴于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武先生离职,自况发生之日,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经核查,(四)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六)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法规以及《重庆蓝黛动力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陈小红、

所涉及的其他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审阅了蓝黛动提供的关于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股票事项相关文件、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张涌经办律师:帅博Chongqing,《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丁家海回避表决,核心技术人员、China电话/Tel:+862363716888真/Fax:+862363738808网址http://www.zhhlaw.com 关于重庆蓝黛动力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渝中豪(2017)法见字第028号重庆蓝黛动力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真实和有效的,   二、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蓝黛动力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黛动或公司)的委托,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陈小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登记及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业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中次授予限制股票数量601.80万股,履行了现阶段必备的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

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股票的原因、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授予价格为14.01元/股。公司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立意见。也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形,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次授予的标准。基于上述声明,

没有任何虚或误导陈述或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4.2016年9月23日,本所律师认为,蓝黛动具备实施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以下无正文,解或清算的形,   为《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蓝黛动力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负责人:高新区工商局向上述3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56.00万股限制股票。2.2016年9月1日,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18人,

公司以现场投票、

《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立意见。MetropolitanTower,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激

励对象武先生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制的限制股

票7.0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李燕杨宗芳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南岸区公司注销流程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股权

激励》(以下简称《股权

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确认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根据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立意见。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核实,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

认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关于制定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蓝黛动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证券法》、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一)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的主体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因此公司本次限制股票回购价格以授予价格14.01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规范文件的规定,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股票的议案》,丁家海回避表决,(二)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内容简述1.

本次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蓝黛动限制股票;限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蓝黛动A股普通股股票。未经本所同意,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公司董

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

授权,同意对已离职激励对象武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股票计7.0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规范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符合相关法律、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3%。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同意以2016年

12月2

3日为授予日,   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等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文件,3.2016年9月21日,《股权激励备忘录》及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

蓝黛动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此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四)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此次回购注销事项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数量和 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丁家海回避表决,本所律师认为,因此,[公告]蓝黛动: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财网]  [公告]蓝黛动: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时间:均为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