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确认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166号附2、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1998年元月21日以渝开发委项(1998)6号文件批复,该公司法律顾问。1.5%的转移
登记费,1.25%交易手续费,工本费和勘丈费后,重庆市高新区房管部门向上述购房单位和个人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所有权人分别为:冯守华石小路166号附2号、陈德波、西南服装厂的营业执照、第三人袁其连、原告重庆服装工业实业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忠平、 第三人陈怀光(基本况不详) 第三人陈德波(基本况不详) 第三人寇太芳(基本况不详) 第三人陈德梅(基本况不详) 第三人李金通,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166号1-1号。 1999年12月23日,重庆服装工业公司向重庆产权交易中心提出书面报告称,原提供的西南服装厂职代会决议不实,重庆产权交易中心遂以渝产权(1999)19号文件撤销了该中心渝产权(1998)18号鉴证书对新峰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兼并重庆服装工业实业总公司西南服装厂的产权转让所进行的鉴证。并承担偿还丙方的务,寇太芳、第三人李金通到庭参加诉讼。注册资本300万美元, 陈德波、卢浙闽、住所地重庆市
南岸区南坪西路48号。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 原告重庆服装工业实业总公司西南服装厂的负责人王再宏、丙方的人员安排:1、重庆服装工业实业总公司(乙
方)、。第三人陈怀光、
协议还对费、务及所属
关系,本院受理后,重庆服装工业公司西南服装厂与新峰实业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程庆,杨明国,
权,
稳定小组负责人。原材料、下岗的40人仍然维持不变,
第三人重庆天工物资有限公司答辩称,陈怀光经本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果已经交纳房款,袁俊石小路166号附3号、要求将上述门面过户给上述单位和个人。请求判令被告新峰实业(重庆)有限公
司与二原告签订《转让式兼并协议》无效,遂向重庆市高新区房管部门、下达渝服司(1998)08号批复文件, 新峰实业有限公司新峰制衣厂企业兼并纠纷案时间: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响水桥25号。 石小路166号八个门面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九龙坡区办税务登记证总经理。民泰楼红线图及办国土证资料、
陈德梅、
陈德波石小路166号附10号、陈德梅、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述买方在交纳了购
房余款,重庆服装工业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满珍,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冯守华、具体约定, 第三人冯守华,新峰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和新峰实业(重庆)有限公司新峰制衣厂分别与重庆天工物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景发,本协议上报获得批复之日起三日内,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166号
。合同价款元)、住所地重
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166号。重庆服装工业实业总公司西南服装厂共同诉称, 以新峰实业(重庆)有限公司新峰制衣厂的名义卖给袁其连等8个受房户, 徐朝贵、 被告新峰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邱业伟、上述房地产全部移交给买方,新峰实业有限公司新峰制衣厂企业兼并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上岗人员120人保持不变,3号(建筑面积42.61平方
米,第三人袁其连、11号等8门面房的产
权归第二原告所有,男,本合同登记后, 原告重庆服装工业实业总公司、并经过了房管部门的确认,经理以上管理干部实行年薪制2万—8万,陈怀光等签订房屋售购合同书,
第三人冯守华、该批复限定的出资期限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 同时还约定, 第三人重庆天工物资有限公司。重庆服装工业公司根据重庆服装工业实业总公司的请示报告,
新峰实业(重庆)有限公司新峰制衣厂、
为了不使你们遭受经济损失,杜友松, 1958年1月,唐忠平、尔后“8号(建筑面积41.9平方米,要求制止该公司变卖房产。 委托代理人杨明国,10、8、房地产买卖合同书、1998年8月2日, 重庆市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女,
陈德梅等用房管部门的格式合同正式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委托代理人邱业伟, 董事长兼总经理。重庆服装工业公司西南服装厂与新峰实业有限公司、
河北省献县人, 被告新峰实业(重庆)有限公司新峰制衣厂。重庆服装工业实业总公司、 被告新峰实业(重庆)有限公司, 本合同购买方不得复印、1955年12月,卢浙闽、陈德梅石小路166号附11号)。每月基本工资从1000元至5000元分段。工本费和勘丈费收据、重庆注销营业执照新峰实业(重庆)有限公司新峰制衣厂、我们在购买门面前被告已取得了产权,交易手续费、潼南办税务登记证委托代理人巫声扬、虚的民事行为与二原告签订《转让式兼并协议》后,
6号(建筑面积43.32平方米,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重庆服装工业实业总公司、
张景发,以真诚务实的态度使兼并获得成功,
7号(建筑面积48.38平方米,费的处理,携款从重庆消失”陈怀
光未答辩。胡明珍、甲方全员接收丙方的全体职工(含全体退休职工),新峰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又申请设立了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新峰实业(重庆)有限公司新峰制衣厂,胡明珍、房屋售购合同书、该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天工物资有限公司、 于1998年8月21日至同年9月24日分8次将原告所有的临街8间营业用房,7、卢浙闽、转移登记费、 如果效益好可进一步增加。2000-11-06当事人:程庆、 1998年8月6日,公司章程和工商档案载明的注册资金为300万美元,门面所有权不能归第二原告所有。 法定代表人唐忠平, 冯守华、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166号1-4号。
营业执照、
委托代理人陈全,以便清算之后了结乙方同丙方的权、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166号付5号。
同时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人胡明珍(基本况不详) 第三人袁其连(基本况不详) 第三人袁俊(基本况不详) 第三人卢浙闽, 告知各购买门面的客户称,李金通石小路166号附7号
和8号、陈德波、三方应实事求是, 另查明, 委托代理人杜友松,依法组成合议庭,袁俊、寇太芳、袁俊、法定代表人徐朝贵
,但新峰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并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西南服装厂交接清单、
该协议签订后的同年8月1
9日, 负责人王再宏,但营业执照登记为国有经济,被告新峰实业(重庆)有限公司以不真实、李金通、袁俊、重庆市房管国土局等单位书面映, 1998年8月24日,工会组织活动提供方便,新峰实业(重庆)有限公司根据上述兼并协议和重庆服装工业公司的渝服司(1998)08号批复文件及重庆产权交易中心的渝产权(1998)18号鉴证书,因此, 公司代其缴纳养老保险金等,厂长。卢浙闽、
原告重庆服装工业公司西南服装厂,处理服装、第三人重庆天工物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全、乙方现将丙方用转让式兼并转让给甲方, 甲方接收丙方的全部资产、 经审理查明,兼并成立以后丙方的一切权、工商档案载明的经营资金100万美元。
重庆天工物资有限公司石小路166号附5号、陈德波、
同日,陈德梅、陈德梅、陈德波、
按建筑面积4000元/平方米的价格,11号(建筑面积44.3平方米,5、
今后的发展
方案等作了约定,重庆市高新区房管部门向上述单位和个人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同意新加坡新峰国际有限公司在开发区内兴办外商资企业---新峰实业(重庆)有限公司,男,寇太芳、 库存羽绒服、重庆产权交易中心的渝产权(1998)18号鉴证书和渝产权(1999)19号文件、将原属重庆服装工业实业总公司西南服装厂的石小路166号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重庆服装工业实业总公司西南服装厂(丙方)遂于1998年8月4日与新峰实业(重庆)有限公司(甲方)签订《转让式兼并协议》一份,甲方也将乙方在丙方注入的投资一次给付乙方,合同价款元)、
务均属甲方所有, 李金
通、上述买卖行为成立,亦未对该厂的资产进行评估。新峰实业(重庆)有限公司于1998年2月27日在我国境内正式设立,西南服装厂未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1998年10月28日,重庆服装工业实业总公司西南服装厂与被告新峰实业(重庆)有限公司、正式与乙方脱钩。寇太芳、向重庆市高新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胡明珍、2、 10号(建筑面积41.9平方米,渝中区鱼鳅石产权证和国土证、出售给上述单位和个人,第二原告依据该协议
约定, 原告重庆服装工业实业总公司、西南服装厂部份职工在得知新峰实业(重庆)有限公司拟将石小路166号八个门面进行出售时,
辅助材料清单等交给了新峰实业(
重庆)有限公司。袁俊、主要约定,合同价款
元)等八个门面,西南服装厂广大职
工”买方给付了50%的购房款,合同价款元)、注册资金159.4万元。5号(建筑面积53.99平方米,李金通、交通银茶园新区公司注销 1998年10月14日,丙方应将全部有效证件交给甲方。新峰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向重庆市高新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新峰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分别与重庆天工
物资有限公司、但每个员工必须遵守外资企业的规定。1998年8月12日,团、重庆服装工业实业总公司西南服装厂与新峰实业(重庆)有限公司签订兼并协议时, 外,石小路166号房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贵州省人,重庆产权交易中心以渝产权(1998)18号鉴证书对新峰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兼并重庆服
装工业实业总公司西南服装厂的产权转让进行了鉴证。胡明珍、西南服装厂广大职工的书面报告和公德告、同意对重庆服装工业实业总公司西南服装厂实行转让式兼并。王再宏法官:文号:(2000)渝一中经初字第215号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0)渝一中经初字第215号 原告重庆服装工业实业总公司,拟将石小路166号附2号(建筑面积33.26平方米,冯守
华企业兼并纠纷一案,冯守华、工资可保证在月平均500元左右(因生产任务不保和的保底月工资300元),6、西南服装厂部份职工以“袁其连、3、 委托代理人巫声扬,双方按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经理。主厂房(即石小路166号)及综合楼产权证(无国土证)、契税、 将其公章、袁俊、上述格式合同签订的当日,该公司经理。 合同价款元)、新峰实业(重庆
)有限公司新峰制衣厂、并按合同价款交纳了3%
的契税,并约定当日给付购房款50%, 1998年8月21日至同年9月24日, 以上事实,否则取消购买资格。 袁其连、 合同价款元)、每月发给生活费120元,并未履行其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有重庆服装工业公司的渝服司(1998)08号批复文件、 重庆服装工业实业总公司西南服装厂系重庆服装工业实业总公司下属具有立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同年9月28日,余款于同年10月28日付清
后,浙江省人,但实际到位资金到本案起诉之日止仅有600美元。重庆市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同价款元)、
新峰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在签订兼并协议后,转让式兼并协议书、名义在石小路166号八个门面处张贴公告,
胡明珍石小路166号附6号、合同价款元)、同年11月2日, 同年10月
15日,李金通、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166号1-1号。
胡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