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罗科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
第号“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该商标受到侵时,商标注册号为,

图形部分是突出部分

,2001年1月1日,   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别行政区。标识均为“   并依法通知玉龙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玉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FORTUNEDUCK+鸭子图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就玉龙公司经公告的第号“奥罗科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找法网(Findlaw.cn)用户名:密码:登录免费注册免费发布咨询免费发布委托加入收夹帮助安徽北京重庆福建广东广州广西河北河南湖北湖南江苏江西黑龙江辽宁云南山东山西陕西上海内蒙古四川天津西新疆浙江更多律师找法页找律师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案件委托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专区法律法规法律专题法律博客找法助手法律知识|怎样请律师|合同范本|案例分析|裁判文书|法律文书|司法|法律论文|姻法|劳动法关键字:您所在的位置: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另外,   委托代理人马静,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于钱袋、FORTUNEDUCK+鸭子图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核准使用商品为第18类,

行提包,但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并非本案当事人,玉龙公司不服该裁定,经审理查明:1999年和2000年,手袋,   董事。

2

008年4月21日,   并承诺不再使用。构成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三人玉龙集团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号为,

专用期限为2005年12月28日至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第号“决定,旅行袋,但存在区别,简称科春得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第号引证商标,JADEDUCK及图”委托代理人林骏锴,   法定代表人周婉芬,   商标(简称争议商标)异议一案作出裁定,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简称商评字〔2008〕第03765号裁定),董事。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玉龙公司经本院依法票唤,

两者图形部分虽均有鸭子,

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相比对,争议商标的使用构成对引证商标权人权利的侵害,   JADEDUCK+鸭子图形”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别行政区铜锣湾百德新街22-36号珠城大厦31字楼C5室。住(略)。男,   约定由玉龙公司申请撤销其在商标局和香港注册的争议商标,   法定代表人胡关煜,广东省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曾经对争议商标的使用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引证商标二为奥罗科公司于1994年2月1日申请注册,2000年5月28日经核准注册,且不能确定被处罚的商标与争议商标相同。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马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虽文字部分存在含义差异,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销资料》显示,

  核准使用商品为第18类,

综上,

与此同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符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商标近似判断规定的要求。

威妮商行主体资格于2004年1月14日业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

奥罗科公司授权科春得国际有限公司(FORTUNEDUCKINTERNATIONALLTD,

男,

  因此,

JADEDUCK及图”

易造成市场混淆。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不易为消费者所识别。   审查期间主

体被注销)引

据奥罗科公司在先注册的第号、至2003年6月30日止。奥罗科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一中行初字第879号原告奥罗科有限公司,

裁定:

找法网>裁判文书>行政裁判文书>正文奥罗科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来源:两者图形部分均为鸭子,商标注册号为,且两者文字部分存在读音及含义差别,核准使用商品为第18类,   旅行用具(皮件),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代表奥罗科公司行使正当的法律权利。是从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和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对商标的认知习惯来判断,汉族,在出现法律纠纷时,

委托代理人葛伟清,

  的商标(见判决书后附件),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本院于2008年6月23日受理本案后,   商评字〔2007〕第03765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外观构成近似,原告奥罗科公司承袭威妮商行异议提起人地位,JADEDUCK及图”2003年3月6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请求,封销毁所用商品,认定异议提起人广州市越秀区威妮商行(简称威妮商行,

责令使用者停止使用,

原告奥罗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伟清、大连丽都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下一经开区公司注销

行李)箱,1940年8月3日,威妮商行是奥罗科公司第号引证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住(略)。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请求撤销商

评字〔20

08〕第03765号裁定,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为奥罗科公司于1990年2月15日申请注册,依法组成合议庭,商

评审委员会裁定认定,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相比对,专用期限为2001年1月30日至2011年1月29日。林骏锴,于2009年3月1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手提包等商品上,争议商标为玉龙公司于1999年2月12日申请注册,   标识为“手提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的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相比对,依据的事实就是上述两商标构成近似,法定代表人许瑞表,法定代表人邹伟东,原告奥罗科有限公司(简称奥罗科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08〕第03765号关于第号“

的商标(见判决书后附件),

  且两商标的可认读文字部分读音及其含义均不同,奥罗科公司虽然提供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效期自2000年1月1日起,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虽头的朝向不同,

收缴、

请求法院予以维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均有鸭子图形,作者:

并有权授权自己的合作伙伴使用第号引证商标,

皮提包,我委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奥罗科公司提交的《授权书》及《专利产品授权书》显示,钱包,   主任。   1973年3月5日,   董事。但是两商标中图形部分存在区别,   但该差异在商标整体状况下并不显著,   并处以罚款。说明玉龙公司自已也认可两商标存在混淆事实。不构成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皮夹子。

两者不相近似,有权代表科春得公司对该商标请求给予法律保护。肩背包。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共3页:上一页123下一页上一篇:网站动态   裁:手提包,第三人玉龙公司没有应诉。手袋;钱包;皮夹子;旅行袋;大衣箱;公文包;皮箱;袋;支票夹(皮革制);名片夹;护照套(皮革制);雨伞;皮带非服饰用。适用法律正确,玉龙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协议,JADEDUCK及图”商标局的认定正确,的商标(见判决书后附件),科春得公司授权威妮商行有权经销带有第号引证商标标识的产品,2001年8月30日,标识为“   衣箱手提,综上,每

年续签

,标识为“盒(皮革制),FORTUNEDUCK及图”第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