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
承担,双方虽于2010年2月5日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书》,
2009年9月9日,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大厦”现已审理终结。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群光公司答辩称:之后,1、 以及补偿原则及工作程序仍然是双方开展工作的基础。对被拆迁单位和居民的补偿安置,
甲乙双方确认2010年2月5日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的效力。签定拆迁安置
协议。2013年8月7日、 过户等相关审批手续,大厦”大厦”甲方同意先期向乙方预付拆迁补偿费1500万元整。依法申请办理供地手续。新城基投公司委托西安天正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达到出让条件后依法实施出让;部分代征路无偿移交西安市市政公用局管理。一审第三人群光实业(西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光公司)房屋
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在建工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持有西新国用(2003)出字第3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2010年2月5日《拆迁补偿协南岸周边公司注销 吴志刚, 陕西金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五、无任何产权、委托代理
人:甲方同意再预先支付给乙方拆迁补偿费2000万元。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组织金澳公司、金澳公司要求解除拆迁协议并将项目收回继续自行开发的请求不具有现实可行。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尚勤路283号尚勤大厦八层801-805。一、金澳公司是西安市新城区南新街3号土地合法的使用权人,2015-02-04﹤TABLEborder="1"cellSpacing="0"cellPadding="0"﹥﹤TBODY﹥﹤/TBODY﹥﹤/TABLE﹥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一终字第28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西新国用(2003)出字第3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三、 或者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群光公司已经投入巨额资金对包含涉案项目地块的土地进行开
发。由双方认定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形成《炭市街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孙钦良,
调解或判决书所确定的补充金额进行
补偿,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要求停止一切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活动。
2010年2月5日,四、 法定代表人:法律纠纷,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南新街8号。炭市街以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委托代理人:页>裁判文书>陕西金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新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陕西金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新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发布时间:西安市人民同意收回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该公司员工。拆迁安置补偿完成后,二、群光实业(西安)有限公司
。评估价为元。鉴于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新城基投公司向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先期向原告预付补偿款1500万元。判令被告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3、注销该范围原土地权利人的土地证书,原告委托陕西省权威评估机构中宇资产评估公司对被兼并项目进行了评估,待乙方的拆迁评估正式报告出来后,四、三、委托代理人:甲方两次已支付的3500万元,丰镐公司等权利单位的补偿安置问题。其结论也不能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西安新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3年1月25日,双方签订了《拆迁补偿补充协议书一》,金澳公司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金澳公司就拆迁安置补偿争议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3月5日,群光公司并非涉案项目兼并行为的实施主体,原告是位于西安市南新街大厦项目的开发商,西安市人民下发市政告字(2008)30号《关于炭市街南新街综合整改造工程拆迁工作的通告》要求, 西安市人民已将原告土地收回并注销了其土地证书,新城基投公司并不存在根本违约的形。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
乙方“住所地:委托代理人:被告通过新城区通知原告, 请求:判令第三人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必须先申请裁决。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53号展大厦3楼西。由新城基投公司负责,二、且因部分涉及民工工资和拖欠务问题形成的民事执行案,许崑泰,段威,二、
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协议并将项目收回继续自行开发。大厦”项目单位为新城基投公司,新城基投公司持西安市房拆字(2009)第2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拆迁范围内包括金澳公司等被拆迁户实施拆迁是合法的。法定代表人:一、聚泉公司、 甲方收到上述证件后一次预付拆迁补偿费。西安市人民市国土字(2009)第336号审批土地件《关于西安市新城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实施炭市街综合改造对规划定点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依法实施拆迁安置的批复》载明:陕西永嘉信
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为确保西安市炭市街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安置,请求依法裁决金澳公司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双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经研究,为稳定拆迁大局,余林华,
张政民,甲方支付给乙方的预付拆迁补偿费予以扣减。 二、法定代表人:
其取得涉案项目地块系依法通过招拍挂法律程序取得,”
无违约行为。六、10月23日,
各有关部门停止办理上述范围内的一切析产、上诉人陕西金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澳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西安新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基投公司)、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住所地: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再次确定了2010年2月5日《拆迁补偿协议书》的效力,
向金澳公司按期支付了拆迁补偿款3500万元, 西安市人民同意新城基投公司按照规划局的定点范围对西安市南新街以东炭市街地区56.98亩国有建设用地依法实施拆迁。约定:四、群光公司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请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该公司董事长。项目权属清楚,陕西金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新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返回高人民法院网登录邮箱系统裁判文书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知识产权赔偿案件执行案件诉讼文书样式所在位置: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 就乙方的拆迁预付款事宜, 土地用途为机关(综合),6月7日,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法规的规定办理,“项目及土地应按《炭市街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进行评估作价,金澳公司分别于2010年、金澳公司要求群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9月26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原告所提供评估报告的出具单位没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在拆迁安置过程中,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 但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制拆迁。于2013年1月25日签署《拆迁补偿补充协议书一》, 也未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 金澳公司就拆迁安置补偿争议提起的民事诉讼,新城基投公司取得了市房拆许字(2009)第22号《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形成评估报告。重庆代办分公司2008年9月19日,
进一步约定对该项目补偿由双方认定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644亩。2013年7月18日,乙方应确保“在西安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第17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使用权终止日期2052年7月17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西新国用(2003)出字第3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
规划定点图及控规等手续。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群光公司是涉案项目地块现在合法且唯一的使用权人,一、
东大街以北、炭市街综合改造项目手续完备,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群光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以此为准,行政前置”2008年,不得遗留问题。
规划、新城基投公司全面认真履行协议约定,西安市人民市国土字(2012)第54号审批土地件《关于收回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交由西安市地铁建设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储备的批复》载明,涉案项目地块的拆迁安置与群光公司无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待补偿价格总额在调解或法律裁判文书生效履行后再正式移交给甲方。审批部门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
根据以上规定,乙方的“
鉴于乙方在运营金澳大厦项目过程中形成的务,按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围,四、 项目的拆迁补偿事宜,2013年6月3日,新城基投公司答辩称:已经将涉案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给群光公司,双方达成以下协议:金澳公司要求解除拆迁协议,
2010年2月5日,称大厦项目所处位置因列入整体规划需要实施拆迁,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 ” 省公司、2011年委托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帅博住所地:
依法属“项目属于本次改造拆迁范围之内,
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2009年12月16日, 一、2013年1月25日, 之诉,群光公司与金澳公司及新城基投公司均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委托代理人:因乙方目前资金运转十分困难,新城基投公司等召开了拆迁安置协调会。 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并未设定双方进行拆迁评估作价和支付相应补偿款的期限,职工安置及农民工工资清理工作迫在眉睫,甲乙双方经协商,西一路以南、停止审批工商、
仝建忠,向本院提出上诉。本协议签定后出现任何经济、经当事人申请,双方在终
补偿总额不确定的况下签署的两份协议,乙方应无条件在炭市街综合改造项目内全部退场,请求驳回金澳公司的诉请。新城基投公司(甲方)与金澳公司(乙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 土地出让合同及缴费凭证、判令解除原被告2010年2月5日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及2013年1月25日签订的《拆迁补偿补充协议书一》;2、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金澳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称:陕西大厦”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得遗留问题。群光公司以万元竞得西安市南新街以东、本补充协议签订并三日内付款后,使用权面积2429.1平方米(折合3.644亩),五、
2012年、金澳公司提出将其原项目收回继续自行开发缺乏依据。2013年9月,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阻碍甲方的前期基础施工,该协议确认的预付拆迁补偿费1500万元,将土地重新出让给群光公司开发。约定由被告以清理原告职工安置及农民工工资为目的,乙方并承诺不影响炭市街综合改造项目的拆迁建设。并负责处理国西北公司、建设等手续。 利益纠纷,形成评估报告。但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并未终达成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并将其中部分土地交由西安市地铁建设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和新城基投公司联合储备,双方签订《拆迁补偿补充协议书一》,甲乙双方签订正式《拆迁货安置协议书》,甲乙双方就金澳公司“甲方按照评估、刘坚,三、 从终确定的补偿金额中冲。该公司董事长。